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乃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郭家慧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5,1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3年4月至10月份之薪資明細、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五、請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金額為何?計算方式為何?
六、請提出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前置協商毀諾通知書。
七、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如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八、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九、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11年6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部分免再附)。
十、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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