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3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3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306號聲請人澄毓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重仁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鄭竹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01號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附表: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001鑄力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111年10月14日未記載102,900元CG0000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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