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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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27號原告 鄭志誠 (即 鄭志玄 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60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