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更二字第1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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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更二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更二字第1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景豐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3年7月30日台財訴字第093001213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7年11月11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丁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