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0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逸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逸震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逸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陳逸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施嘉玫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共3罪)││├────────┼──────────┼──────────┼──────────┤│犯罪日期│104年11月23日│104年8月6日、│104年10月31日││││104年8月13日、│││││104年9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983號│第10721號│10721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8號│104年度訴字第582號│104年度訴字第582號││├────┼──────────┼──────────┼──────────┤││判決日期│105年1月29日│105年3月4日│105年3月4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105年3月2日│105年3月24日│105年3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他│彰化地檢105年度執他│││第1506號│字第478號(即中高分│字第478號(即中高分││││檢105年度執字第37號│檢105年度執字第37號││││)│)│││├──────────┴──────────┤│││編號2、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1日│104年10月27日│104年11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8號│字第549號│第1183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10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33號│105年度訴字第1011號││├────┼──────────┼──────────┼──────────┤││判決日期│105年3月10日│105年8月31日│105年12月28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105年3月10日│105年9月23日│106年1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094號│第5714號│第10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