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96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韡寗 (原名 黃韡嬋 )選任辯護人 邱奕澄 律師
陳育廷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101年度易字第139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韡寗(原名黃韡嬋)母親罹患癌症,長期病痛纏身、身體虛弱,亟待被告返家照料,且被告已坦承多數犯行,就所有之犯罪情節供述明確,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又本件客觀上非無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方式代替羈押,以達成羈押處分保全被告到庭之目的,再者,被告有接受專業精神科醫師治療之迫切需求,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或解除禁見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雖經本院裁定羈押,然被告業於民國102年6月10日因另案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女子分監執行中乙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執助文字第1814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雖被告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然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對聲請人上開聲請,無從為准駁之裁定,本件聲請已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張明道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