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4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林庚
許竹林 許水如 許羿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桂英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6月24日第一審判決(下稱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萬5,241元(計算式:上訴人占用如本院判決附圖編號18⑴、18⑵、18⑶、18⑷所示部分土地面積合計190.83平方公尺該土地於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700元=515,2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許林庚、許竹林、許水如、許羿婷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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