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字第22號再審上訴人甲○○再審被上訴人己○○○
庚○○丁○○戊○○○丙○○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再字第22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64,287元(計算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李宛儒附表:
㈠201地號:1335.09平方公尺45,950元(8002+15889+
8002+16157+8002+8138+8138)/481,255=9,219,922元。
㈡202地號:53.42平方公尺31,000元1/2=828,010元。㈢202-1地號:20.41平公尺31,000元1/2=316,355元。
以上合計10,364,2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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