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3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3767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郁駿 選任辯護人 崔碩元 律師
徐人 和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767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0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70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賴郁駿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判決,被告於同年9月19日收受判決後,於同年10月4日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附具上訴理由,僅載明「理由另狀補陳」;且其提起第三審上訴後迄今已逾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士珺
法官陳明偉法官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