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2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字第203號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代表人 黃士哲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5日113年度交字第20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張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