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緝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原告 黃張桂蘭 被告 羅玉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玉鳳被訴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
108年度訴緝字第53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宋泓璟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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