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4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劉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宜訓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劉宜訓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