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0010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福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債務人係葉福慶或乙00000000。(支票發票人為乙00000000)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