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5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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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5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5530號債權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