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補字第14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邵樹珠彭邵樹珠

代理人 彭佳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燕蓉

附表:

㈠補正委任狀。

㈡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

 立之證明文件。

㈢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

 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

 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

  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2.聲請前二年(即自112年2月至114年2月)之收入數額:

  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

  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前二年(即自112年2月至114年2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

  如支出數額未高於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110年後為18,566元),則毋

  須提出證明文件。

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臺中地方

 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

 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補正文件」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

 可用繕本或影本)

㈤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12年2月至114年2月)內為

 下列行為: 

 1.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行為。

 2.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㈥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㈦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000元。

㈧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

  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2.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

  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

  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4.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含為他人擔保

  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

  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㈨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聲請人「本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2年2月起迄

  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

  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

  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

  書面說明。

 3.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回推兩年】自

  112年2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

  細影本即屬之)。

㈩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

 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倍(

 110年度後為18,56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

 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

 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1.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12年2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2.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

 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

 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更生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

 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

 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

 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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