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簡聲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簡聲字第151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 余東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關於附件之內容,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件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