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0號原告 朱建宇 被告 余清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0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藍海凝
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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