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簡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苗簡字第99號上訴人即原告謝琇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鄧晨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6,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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