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9號原告 鄭淑玲 被告 李博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