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 林哲緯
殷玉娥 林昭耀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林俊張嘉誠張志成陳榮華張世璿 、蔡顏秀巒之女、 柯貴珠 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萬7,1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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