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胡珮綸 代理人 康志遠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書記官林可芯附表:
㈠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11年1月起至今是否仍有領取低收入戶及家
扶基金會之補助?如有,每月金額各為何?㈡依聲請人之斗六市農會帳戶存摺明細,除上開低收入戶補助外
,似尚有行政院之振興紓困補助未列入本件聲請前2年內之收入。另於109年6月10日有雲林縣政府電匯新臺幣(下同)24,776元、於110年6月10日有「福添福基金」電匯12,000元、於110年8月2日轉入18,000元至該帳戶,該等收入原因為何?是否已列入聲請前2年內收入?㈢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
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㈣除上開低收入戶、家扶基金會、振興紓困之補助外,請陳報聲
請人或受扶養人是否尚有領取其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㈤陳報聲請人於各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9年4月25日起至今之交易明細)。
㈥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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