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5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58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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