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三萬零七百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官巫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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