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79號原告懿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憶珊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 律師被告 游淑琴 即富瑞科技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謝胡一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08年9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王唯怡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