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93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32、32之1、36號4、5樓及32、36號20、21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柏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同進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再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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