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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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341號上訴人 龔漢健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 律師被上訴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貞茂 訴訟代理人 郭錦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三、(一)、⒋第三行中關於「新臺幣1元兌換舊臺幣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元兌換舊臺幣4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佳薇
法官溫祖明
法官陳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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