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93號聲請人華一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秋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沂㐵┌─────────────────────────────────────┐│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華一電器有│永豐商業銀│110年3月10日│83,700元│0000000││││限公司│行蘆洲分行│││││││郭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