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麗珠 代理人 吳臺雄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裁定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17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債務人於103年6月30日到院表示因先生入獄,自己帶4個小孩,生活很艱困,無餘額,102年12月以後才領有社會局補助金,之前還得依靠小朋友從學校打包剩餘飯菜回家,房屋老舊,管理有問題,修繕費負擔不起,小朋友也都洗冷水澡,慈濟救濟金隨時會停止等語。
三、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機車二部,為日常生活代步交通工具,爰不予變價,其餘名下無財產,且經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均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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