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20號聲請人 沈阿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七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12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4年12月4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2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500││├──┼──────────────┼──────────┼──────┼───┼────┼───┤│0002│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75││├──┼──────────────┼──────────┼──────┼───┼────┼───┤│0003│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86││├──┼──────────────┼──────────┼──────┼───┼────┼───┤│0004│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20││├──┼──────────────┼──────────┼──────┼───┼────┼───┤│0005│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38││├──┼──────────────┼──────────┼──────┼───┼────┼───┤│0006│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29││├──┼──────────────┼──────────┼──────┼───┼────┼───┤│0007│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