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704號聲請人 張季李 相對人 張唐淵 相對人 蔡淑萍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7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1年度司票字第570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8年2月9日│300,000元│99年4月29日│99年4月29日│WG0000000││├──┼───────────┼─────────┼───────────┼───────────┼────────┼──┤│002│98年2月9日│300,000元│99年5月29日│99年5月29日│WG0000000││├──┼───────────┼─────────┼───────────┼───────────┼────────┼──┤│003│98年2月9日│300,000元│99年6月29日│99年6月29日│WG0000000││├──┼───────────┼─────────┼───────────┼───────────┼────────┼──┤│004│98年2月9日│300,000元│99年7月29日│99年7月29日│WG0000000││├──┼───────────┼─────────┼───────────┼───────────┼────────┼──┤│005│98年2月9日│213,800元│99年8月29日│99年8月29日│WG0000000││├──┼───────────┼─────────┼───────────┼───────────┼────────┼──┤│006│98年2月27日│852,300元│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WG0000000││├──┼───────────┼─────────┼───────────┼───────────┼────────┼──┤│007│98年2月27日│1,000,000元│100年2月28日│100年2月28日│WG0000000││├──┼───────────┼─────────┼───────────┼───────────┼────────┼──┤│008│98年2月27日│1,000,000元│100年5月30日│100年5月30日│WG0000000││├──┼───────────┼─────────┼───────────┼───────────┼────────┼──┤│009│98年2月27日│1,000,000元│100年8月30日│100年8月30日│WG0000000││├──┼───────────┼─────────┼───────────┼───────────┼────────┼──┤│010│98年2月27日│1,000,000元│100年11月30日│100年11月30日│WG0000000││├──┼───────────┼─────────┼───────────┼───────────┼────────┼──┤│011│98年2月27日│1,000,000元│101年2月28日│101年2月28日│WG0000000││├──┼───────────┼─────────┼───────────┼───────────┼────────┼──┤│012│98年2月27日│1,000,000元│101年5月30日│101年5月30日│WG0000000││├──┼───────────┼─────────┼───────────┼───────────┼────────┼──┤│013│98年2月27日│1,000,000元│101年8月30日│101年8月30日│WG0000000││├──┼───────────┼─────────┼───────────┼───────────┼────────┼──┤│014│98年2月27日│1,000,000元│101年11月30日│101年11月30日│WG0000000││├──┼───────────┼─────────┼───────────┼───────────┼────────┼──┤│015│99年5月11日│500,000元│未載│101年12月1日│WG0000000││├──┼───────────┼─────────┼───────────┼───────────┼────────┼──┤│016│99年5月11日│500,000元│未載│101年12月1日│WG0000000││├──┼───────────┼─────────┼───────────┼───────────┼────────┼──┤│017│99年5月11日│500,000元│未載│101年12月1日│WG0000000││├──┼───────────┼─────────┼───────────┼───────────┼────────┼──┤│018│100年3月22日│500,000元│未載│101年12月1日│TH0000000││├──┼───────────┼─────────┼───────────┼───────────┼────────┼──┤│019│100年3月22日│600,000元│未載│101年12月1日│TH0000000││├──┼───────────┼─────────┼───────────┼───────────┼────────┼──┤│020│100年3月22日│1,000,000元│未載│101年12月1日│TH0000000││├──┼───────────┼─────────┼───────────┼───────────┼────────┼──┤│021│100年3月22日│1,000,000元│未載│101年12月1日│TH0000000││├──┼───────────┼─────────┼───────────┼───────────┼────────┼──┤│022│100年3月22日│500,000元│未載│101年12月1日│TH0000000││├──┼───────────┼─────────┼───────────┼───────────┼────────┼──┤│023│100年3月22日│750,000元│未載│101年12月1日│TH0000000││├──┼───────────┼─────────┼───────────┼───────────┼────────┼──┤│024│100年3月22日│750,000元│未載│101年12月1日│TH0000000││├──┼───────────┼─────────┼───────────┼───────────┼────────┼──┤│025│100年9月20日│500,000元│未載│101年12月1日│WG0000000││├──┼───────────┼─────────┼───────────┼───────────┼────────┼──┤│026│100年9月20日│500,000元│未載│101年12月1日│WG0000000││├──┼───────────┼─────────┼───────────┼───────────┼────────┼──┤│027│100年9月20日│250,000元│未載│101年12月1日│WG0000000││├──┼───────────┼─────────┼───────────┼───────────┼────────┼──┤│028│100年9月20日│250,000元│未載│101年12月1日│WG0000000││├──┼───────────┼─────────┼───────────┼───────────┼────────┼──┤│029│101年1月10日│150,000元│未載│101年12月1日│WG0000000││├──┼───────────┼─────────┼───────────┼───────────┼────────┼──┤│030│101年2月29日│70,000元│未載│101年12月1日│TH0000000││├──┼───────────┼─────────┼───────────┼───────────┼────────┼──┤│031│101年3月29日│100,000元│未載│101年12月1日│TH0000000││├──┼───────────┼─────────┼───────────┼───────────┼────────┼──┤│032│101年3月29日│100,000元│未載│101年12月1日│WG0000000││├──┼───────────┼─────────┼───────────┼───────────┼────────┼──┤│033│101年3月31日│100,000元│未載│101年12月1日│TH0000000││├──┼───────────┼─────────┼───────────┼───────────┼────────┼──┤│034│101年6月8日│480,000元│未載│101年12月1日│WG0000000││├──┼───────────┼─────────┼───────────┼───────────┼────────┼──┤│035│101年6月8日│520,000元│未載│101年12月1日│WG0000000││├──┼───────────┼─────────┼───────────┼───────────┼────────┼──┤│036│101年6月8日│700,000元│未載│101年12月1日│WG0000000││├──┼───────────┼─────────┼───────────┼───────────┼────────┼──┤│037│101年6月8日│300,000元│未載│101年12月1日│WG0000000││└──┴───────────┴─────────┴───────────┴───────────┴────────┴──┘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