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停字第94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停字第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停字第94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黃韋齊 律師相對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處長)住同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㈠緣聲請人於民國89年7月4日將臺北市○○區○○段1小段
861、861-2、861-11、861-12地號4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出賣予 黃子亮 ,相對人則於89年7月7日核定系爭土地無庸繳納土地增值稅,並核發免稅證明書4份,聲請人旋於89年8月3日過戶登記為黃子亮所有,此有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土地異動資料可稽。然相對人所轄大安分處卻於94年
1月31日以北市稽大安丙字第09490028600號核定(下稱原處分),追繳補徵土地增值稅331,148,716元。聲請人不服,申請復查,經相對人以94年6月24日北市稽法乙字第09460837800號復查決定(下稱復查決定)駁回。聲請人仍不服,提起訴願,復遭臺北市政府以94年10月26日府訴字第09420189100號訴願決定駁回。聲請人因認訴願決定、復查決定及原處分之認事用法均有違誤,故已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現由鈞院94年度訴字第4126號審理中。
㈡惟聲請人頃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95年8月
23日北執丙94年土稅執特字來函通知,將就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定期拍賣。然查,原處分及復查決定之合法性顯有疑義,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非顯無理由,本件若未即停止對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進行拍賣,則一旦聲請人所有之土地完成拍賣程序,聲請人便終局喪失對該等不動產之所有權,縱令事後證明聲請人之訴為有理由,亦無由將該等土地之登記名義予以回復,將發生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依上開臺北行政執行處函文可知,該等土地即將定期進行拍賣,事屬急迫,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第5項之規定,有停止原處分及復查決定之效力及後續程序進行之必要。
㈢至於本件聲請停止執行對於公益是否影響重大,或有可議,
應行利益衡量。蓋現代法治國家所謂公益,非抽象地指整體社會或國家之利益,而係社會各個成員之事實上利益,經由複雜之交互影響過程所形成理想整合狀態,因此,公益概念仍是立基於個人尊嚴、財產、自由及權利之維護上,故無所謂公益優先私益或兩者對立之命題。就本件而言,本案訴訟原已於95年5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 嗣鈞 院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而訂於同年9月20日再行開庭,由此可知本案訴訟已接近尾聲;而上述欲進行拍賣程序之不動產,依查封不動產清單可知,「地目」均為「道路預定地」,而聲請人亦僅持有其中一部分之持分,依現行拍賣實務,該等道路預定地之部分持分,是否能夠於本案訴訟終結前獲得拍定亦未可知,而該等土地既已獲得查封,即便即刻停止拍賣之進行,聲請人亦無由加以處分,不致影響相對人之請求;反之,於此本案訴訟已接近尾聲之情形下,苟仍任不動產之拍賣程序繼續進行,倘聲請人之主張為有理由,則將來必定無從回復該等土地之登記名義予聲請人,客觀上反而將發生無可回復之重大損害,於兩相權衡之下,實難謂暫時停止執行於公益有重大影響。
㈣為此,請求鈞院裁定停止原處分及復查決定之執行。
三、按所謂難以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經查本件系爭原處分為相對人對聲請人所核課之土地增值稅,係屬公法上金錢債務之執行,縱不予以停止執行,嗣後原處分若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於一般社會通念上,並非不能以金錢賠償,不致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是以,前述原處分之執行,並不會發生日後難於回復之損害,故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停止執行要件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玫君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楊怡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