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49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請求原告A02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1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其中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886,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61,0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