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64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楊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7,566元,及其中57,694元部分自民國9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562元,及其中15,258元部分自民國94年11月3日起至民國95年2月27日止,按年息5.88%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9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288元之帳務管理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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