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勝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緝字第34、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緝字第34、35號被告蔡勝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查扣之殘渣袋1只(無標示重量),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蔡勝傑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年6月6日中午12時28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6日上午6時45分許,在臺中市○里區○○里○○街○○號住處為警搜索時在場,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而查獲;又於102年6月8日下午6時4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8日下午4時5分許,在上開住處為警搜索時在場,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而查獲。被告因本件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2年度毒聲字第70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34、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只,經送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2年7月22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在102年度毒偵字第2046號卷第6頁可憑,而其上殘留之毒品,已難以分析剝離,應整體視為毒品,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依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