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101號聲請人甲○○
即台灣艾可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