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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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61號聲請人 陳建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本件聲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中設定之土地共六筆,惟聲請人未提出其中屏東縣○○市○○段○○○○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若聲請人欲併為請求拍賣,請補正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若該筆土地之所有權人非相對人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則請增列為本件相對人)。
三、請提出相對人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