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1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告 朱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貳仟肆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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