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549號

原告 高雅真

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 律師

被告 黃鈺珊

訴訟代理人 李柏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加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庭第一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定民國111年2月25日宣判,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請兩造於10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並陳明相關事證,繕本逕寄對造:

㈠被告是否另有與他人成立加盟契約?

 ㈡兩造於簽訂系爭加盟契約時,就兩造於系爭合約第1條所約定由被告同意原告使用之「ChatuThaiTea泰式奶茶」,有無討論商標註冊事宜?又原告主張其多次詢問是否為註冊商標一節,其具體之時間點分別為何?

㈢兩造就系爭加盟契約第5條第8項之「品牌維護費」之約定,其真意為何?為何有此約定?

 ㈣兩造就系爭加盟契約第4條第1所訂「商圈調查」工作,原告於簽約後有無及何時催請被告進行該項約定之服務?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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