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1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嘉簡字第1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嘉簡字第123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水龍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14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水龍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於民國107年8月12日下午,於飲酒後騎乘機車搭載他人上路,於同日下午1時43分行經嘉義市○○路與宣信街口時,因乘客未戴安全帽遭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新南派出所員警張○○、周○○攔查,張○○、周○○察覺陳○○散發濃厚酒氣而要求陳○○實施酒精濃度測試,陳○○推託不願配合, 張嘉佑 詢問陳○○是否拒絕測試,陳○○竟基於妨害公務執行之犯意,於同日下午1時53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下午2時14分許,應予更正),對張○○脅迫稱:「你新南吼,我找一天拿東西去砸派出所」,張○○出言制止陳○○,陳○○乃接續稱「我是叫你們下班小心」,張○○乃質問陳○○是否係在脅迫員警,陳○○竟基於同一妨害公務執行之犯意,於同日下午2時2分,接續對張○○脅迫稱:「你要這麼硬,你等一下會很麻煩」,而以上開言詞,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張○○施脅迫。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陳○○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
㈡員警張○○出具之職務報告暨蒐證光碟截圖。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㈡被告於張○○依法執行職務時,先後以「你新南吼,我找一
天拿東西去砸派出所」、「我是叫你們下班小心」、「你要這麼硬,你等一下會很麻煩」等言詞對張○○施脅迫之行為,係出於同一妨害公務執行之犯意,且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
㈢被告前於102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嘉
交簡字第8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3年3月28日易服社會勞動履行完成而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張○○為執行職務
中之員警,竟仍出言脅迫以妨害職務之正常執行,挑戰公權力,所為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手段、情節、犯罪所生之危險性、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之生活狀況(見107年度速偵字第1445號卷第7頁)及其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官怡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彥廷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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