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原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嘉原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嘉原簡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福聖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55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7行「嗣經嘉義縣政府通知甲○○應於106年9月7日前完成」,更正為「嗣經嘉義縣政府通知甲○○應於107年5月19日前完成」;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二)部分,更正為「嘉義縣社會局106年7月27日嘉縣社社工字第1060033951號函、嘉義縣政府107年1月9日府授衛毒防字第1070008908號函、嘉義縣衛生局106年8月1日嘉衛醫字第1060020398號函、嘉義縣政府107年6月13日府授衛毒防字第1070118412號函、107年3月30日府授衛毒防字第1070064304號函、嘉義縣政府函送家暴加害人未完成處遇案件檢核表、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罪嫌已堪認定。」。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本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所為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故核其所為,係犯同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認本案被告該當累犯之要件,然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前因違反森林法,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2萬4,788元確定,被告就上開有期徒刑部分已於民國102年2月18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而本案之處遇計畫係經本院裁定以保護令核發起10個月內完成,係應於107年5月19日前完成上開裁定之處遇計畫,而逾越上開期日始涉犯本案,是其涉犯本案實已於前案執行完畢5年以後,非屬累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容有誤會,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於知悉本院保護令之內容後,因未遵期完成保護令所要求之加害人處遇計畫,而有違反保護令之犯行,顯見被告無視法院核發保護令之效力,然慮及本次犯行僅係未遵期完成處遇計畫,而非對於受保護之家庭成員有何家庭暴力、騷擾、接觸等行為之方式,並兼衡其自陳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農業,家境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曹合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藍盡忠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553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甫於民國102年2月17日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其於106年7月20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家護字第342號為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應自該保護令核發後之10個月內完成戒酒癮治療8次、每週1次,認知教育輔導18週、每週1次、每次至少1.5小時,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嗣經嘉義縣政府通知甲○○應於106年9月7日前完成,惟甲○○無故未報到,致未於有效期限內完成處遇計畫,而違反上開通常保護令。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之自白,
(二)嘉義縣社會局106年7月27日嘉縣社社工字第1060033951號函、107年1月9日府授衛毒防字第1070008908號函、106年8月1日嘉衛醫字第1060020398號函、107年6月13日府授衛毒防字第1070118412號函、107年3月30日府授衛毒防字第1070064304號函、嘉義縣政府函送家暴加害人未完成處遇案件檢核表、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罪嫌已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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