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補字第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號2樓
被 告 甲○○
之1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09,642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