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26號原告 吳金華 兼訴訟代理人 蘇文男 被告 潘聖文
潘依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7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月29日宣判,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通知兩造於107年3月6日15時15分許,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兩造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陳報以下之事項:
(一)原告部分:請原告吳金華說明係自何日起代 潘明雄 繳納系爭借款151萬元,扣除原告蘇文男清償之95萬元後,其繳納之金額總計為何?並提出證據為憑。
(二)被告部分:⒈被告於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56號事件中,曾於101年8月30
日具狀表示至少清償系爭借款518,818元,而其餘之款項係由何人繳納?⒉被告於106年12月29日之答辯一狀記載原告吳金華應賠償
被告2,233,000元,是否表示如潘明雄與原告吳金華間存在消費借貸契約,以上開債權為抵銷之意?又該2,233,000元債權,是否已獲得完全清償?如無,還有多少金額未獲清償?請提出證據為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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