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96號債權人 謝春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寬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利息為何?
二、請釋明各張本票提示日期之年、月、日。
三、債務人劉寬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