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396號聲請人元宏益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吳琇慧 上聲請人元宏益興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法定代理人「湯吳琇慧」,與狀末所蓋之負責人章「 林彥旻 」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若湯吳琇慧非法定代理人,可改列為送達代收人。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