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安敦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安敦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又犯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安敦因非法持有子彈、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5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就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及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罪,各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為前揭行為後,刑法50條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於102年1月25日施行,按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足見刑法第50條修正後,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尊重行為人自由選擇權,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查本案受刑人業已向檢察官提出聲請定其附表所示各罪之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本院自得審究,合先敘明。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分別就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及附表編號四至五所示之罪,各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中另有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非法持有│施用第一│施用第二│施用第一│施用第二│││子彈│級毒品│級毒品│級毒品│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6月,如│7月│5月│7月│5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犯罪日期│99年6月│101年4│101年4│101年10│101年10│││30日│月8日│月8日│月11日│月9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桃園地檢│同左│桃園地檢│同左││年度案號│100年度│101年度││101年度││││偵字第21│毒偵字第││毒偵字第││││178號│1562號││4496號││├───┬──┼────┼────┼────┼────┼────┤││法院│桃園地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1年度│101年度│同左│102年度│同左││││簡字第87│審訴字第││審訴字第│││││號│1332號││191號│││├──┼────┼────┼────┼────┼────┤│事實審│判決│101年5│101年9│同左│102年3│同左│││日期│月21日│月5日││月29日││├───┼──┼────┼────┼────┼────┼────┤││法院│桃園地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1年度│101年度│同左│102年度│同左││判決││簡字第87│審訴字第││審訴字第│││││號│1332號││191號│││├──┼────┼────┼────┼────┼────┤││日期│101年6│101年9│同左│102年4│同左││││月18日│月5日││月19日││├───┴──┼────┼────┼────┼────┼────┤│所犯法條│槍砲彈藥│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刀械管制│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條例第12│第10條第│第10條第│第10條第│第10條第│││條第4項│1項│2項│1項│2項│├──────┼────┼────┴────┼────┼────┤│備考││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