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附民上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上字第89號上訴人 鄭福龍 被上訴人 謝禮謙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蔡廷宜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菱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