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4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之違反保護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48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丁桂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531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係告訴人乙○○之夫,其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列之家庭成員關係。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以一行為觸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
1款處斷。爰審酌被告前無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因一時衝動,於本院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後,對告訴人為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因而造成告訴人受傷,惟念及告訴人所受傷勢非重,且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此有本院員 林簡易庭 調解程序筆錄1紙在卷足憑,兼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7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係依被告具體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李噯靜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5316號被告甲○○男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溪湖鎮○○里00鄰○○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係夫妻,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明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以102年度家護字第16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對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保護令期間為10個月,甲○○於102年5月間某日,經警員告知上開保護令內容。詎甲○○於102年6月27日下午9時許,在彰化縣溪湖鎮○○里00鄰○○路0段000巷00號住處內,因故與乙○○發生爭執,竟基於違反保護令及傷害之犯意,手持電話機毆打乙○○之額頭,致乙○○之額頭受有挫傷瘀腫之傷害。
二、案經乙○○訴由彰化縣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之供述:被告甲○○與告訴人乙○○有於上揭時地發生口角之事實;(二)證人乙○○於警詢中之指訴;(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護字第16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影本1份;(四)受傷照片4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保護令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等罪嫌。其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係屬想像競合,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論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保護令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檢察官余建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雪參考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