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0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0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林琮茗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力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柒仟壹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90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力瑋│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42%│││170657││3月30日起│││││元│││││├──┼───┼─────┼──────┼──────┼───────┤│002│新臺幣│劉力瑋│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6.65%│││186483││4月26日起│3月25日止││││元│├──────┼──────┼───────┤││││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7.65%│││││3月26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力瑋│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0657││5月0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劉力瑋│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0.665%│││186483││5月27日起│1月26日止││││元│├──────┼──────┼───────┤││││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0│年息1.33%│││││1月27日起│3月25日止│││││├──────┼──────┼───────┤││││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53%│││││3月26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力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70,6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劉力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86,4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力瑋於民國101年03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4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6年03月30日屆滿,利息自貸放日起,前3期採固定利率1.66%,第4期開始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4.05%機動計息,另依據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特約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若符合所有回饋資格條件,則次一年度適用之借款利率均依第4期起之利率約定計算方式扣減年利率1%,回饋資格條件檢視時點為繳完第12、24、
36、48期後,回饋資格條件為貸款繳款滿一年(含)以上,前一年度間繳款無延滯7天(含)以上記錄等。
(二)債務人劉力瑋於民國102年03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7年03月26日屆滿,利息自貸放日起,前3期採固定利率1.66%,第4期開始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6.28%機動計息,另依據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特約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若符合所有回饋資格條件,則次一年度適用之借款利率均依第4期起之利率約定計算方式扣減年利率1%,回饋資格條件檢視時點為繳完第12、24、36、48期後,回饋資格條件為貸款繳款滿一年(含)以上,前一年度間繳款無延滯7天(含)以上記錄等。
(三)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四)債務人對前開借款分別僅繳納本息至民國104年3月30日及104年4月26日,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