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24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乙○○○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陸仟
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