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6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世章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世章 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世章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世章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且經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並參酌受刑人受刑人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30頁),爰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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